因为祖爸爸妈妈、外祖爸爸妈妈对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负有抚养义务,是打造在未成年人的爸爸妈妈“无力抚养”的基础上的。因此,对于爸爸妈妈有能力抚养,而未尽到抚养义务的,祖爸爸妈妈、外祖爸爸妈妈当然可以需要该未成年人的爸爸妈妈履行抚养义务。而且,爸爸妈妈不履行抚养义务,是不履行监护职责。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实行<中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建议》第20条的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或者单位向人民法院起诉,需要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根据普通程序审理;需要变更监护关系的,根据特别程序审理;既需要承担民事责任,又需要变更监护关系的,分别审理。”
本规定不只明确了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或者单位,对于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的行为可以起诉,需要其承担民事任,而且更进一步明确了各种状况下应当分别适用何种审理程序的问题。因此,本问题涉及的状况,可以适用上述规定来解决。
什么是监护权
监护权纠纷
监护权变更与孩子抚养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