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行为称为“家庭暴力”?
答:“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方法,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方面导致肯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发生“家庭暴力”可请求什么部门予以救助?
答: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与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对正在推行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
遭受家庭暴力一方依据情节和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答:应依据受伤状况,由公安机关或居委会、所在单位出具证明到鉴别部门作伤情鉴别报告,需医治的,应到医治机构就医并保存好单据。
推行“家庭暴力”应负何种法律责任?
答:依据情节和后果,依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致人轻伤的,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方法致人重伤导致紧急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或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行政处罚。无过错方有请求的,依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还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什么行为构成“虐待”?虐待应受何种制裁?
答:虐待是指故意折磨、摧残家庭成员,使其在肉体上或精神上蒙受损害,虐待可表现为积极的、作为的形式,也可表现为消极的、不作为的形式。如打骂、恐吓、限制人身自由、不予衣食、患病不予治疗等。持续性、常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应依据情节和后果作不一样的处罚:《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其行为不构成犯罪的可由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无过错方有权依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请求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