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关于认定台湾区域有关法院离婚判决书和离婚调解书效力的公告》规定:“1998年5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人民法院认同台湾区域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并于1998年5月26日起实行。鉴于《规定》涉及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认定台湾区域有关法院离婚判决书或调解书是不是具备法律效力的问题,为此,请各地在办理婚姻登记时,根据《规定》需要审察,凡持台湾区域有关法院离婚判决书或离婚调解书的当事人申请再婚,当事人或其原配偶是国内居民的,该离婚判决书或离婚调解书须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同。离婚判决书或离婚调解书未经认同,或被裁定不予认同的,视该离婚判决书或离婚调解书不具备法律效力,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可以为当事人办理再婚登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认同台湾区域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第十七条申请认同台湾区域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应当在该判决发生效力后一年内提出。
因此你的申请已经超越期限,只能通过另诉的方法重新起诉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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