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死亡债务承担法律剖析
债务人死亡后,债权人起诉倡导债权的情形在司法实践中并不少见,但对诉讼主体的确定、案件的审理范围及责任的确定,实践中的处置却不一而足。笔者试就有关问题讲解个人看法如下:
1、死亡债务人配偶
在司法实践中将死亡债务人的配偶作为被告的作法,比较一致。但对其承担的责任,却认识不一。
1、构成夫妻一同债务的情形
《中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些,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了解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些财产清偿”。依据反向讲解规则,夫妻实行一同财产制或虽实行个人财产制但第三人不了解其约定的,均为夫妻一同债务。
2、夫妻一同债务的一般担保财产
“依据债法的一般原理,债具备平等性,亦即债权不具备物权的排他性,对债务人拥有些债权,不以其成立的先后而有优劣次序的不同,均平等地受债务人全部财产的担保。这就是债法上的一般担保的理论。”①“债的关系成立后,债务人便负有履行债务的义务,其全部财产便成为债务履行的一般担保,民法学上称之为‘责任财产’”。②在这里,“责任财产”即为夫妻一同财产,死亡债务人配偶是以债务人之一的身份承担偿还责任的。当然,这里的担保,只不过意识状况的担保而不是担保法意义上的担保,不具备优先受偿权。没这种担保的债务,充其量是一种变相的赠与。
3、死亡债务人配偶的连带责任。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讲解》第二十六条作了明确的规定,笔者不复赘言。2、死亡债务人的继承人
诚信、理想状况下,当遗产含有外债时,应用夫妻一同财产对全部债务清偿后再析产,从而确定遗产净值后继承。在这里,应注意的是当债务为一同债务时不可以先析产然后偿还债务。实践中较上述状况要复杂得多。1、因为当事人对债务的避免,已经继承了而称没继承;2、夫妻一方仍存活的,子女不倡导继承权,现实日常这样的情况也不少见。而是不是析产、继承又是纯粹意义上的私权行为,债权人不可以提起继承之诉,法院也不可以强制进行继承。对是不是将继承人作为案件当事人、作为当事人后怎么样承担责任等问题,司法实践中作法比较混乱,笔者看法如下。
1、继承人承担偿还责任的基础
请求权基础无非有二,一是法律规范基础,二是事实基础。继承人承担偿还责任的法律规范基础是《中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质价值为限。超越遗产实质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