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竞业禁止,又称竞业限制,是依据法律规定或双方约定,用人单位限制并禁止本单位特定从业职员在辞职后从事与本单位角逐的业务,包含不能在生产相同种类商品或经营相同种类业务且有角逐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的其他业务单位任职,不能自行打造与本单位业务范围相同的企业,不能自己生产、经营与本单位有角逐关系的相同种类商品或业务。
《劳动合同法》对竞业禁止适用范围、期限与补偿方法均作出了明确规定,第23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守旧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常识产权有关的保密事情。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约,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根据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24条规定:“竞业限制的职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职员、高级技术职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职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能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职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相同种类商品、从事相同种类业务的有角逐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始营业生产或者经营相同种类商品、从事相同种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能超越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