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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梳理:破产和解的规定

www.lmjiu.com 2025-02-05 公司经营

第九十五条债务人可以根据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

债务人申请和解,应当提出和解协议草案。

第九十六条人民法院经审察觉得和解申请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裁定和解,予以通知,并召集债权人会议讨论和解协议草案。

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自人民法院裁定和解之日起可以行使权利。

第九十七条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赞同,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

第九十八条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认同,终止和解程序,并予以通知。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并向人民法院提交实行职务的报告。

第九十九条和解协议草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未获得通过,或者已经债权人会议通过的和解协议未获得人民法院认同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和解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第一百条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同的和解协议,对债务人和全体和解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和解债权人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无财产担保债权的人。

和解债权人未根据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在和解协议实行期间不能行使权利;在和解协议实行完毕后,可以根据和解协议规定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

第一百零一条和解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些权利,不受和解协议的影响。

第一百零二条债务人应当根据和解协议规定的条件清偿债务。

第一百零三条因债务人的欺诈或者其他违法行为而成立的和解协议,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无效,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和解债权人因实行和解协议所受的清偿,在其他债权人所受清偿同等比率的范围内,不予返还。

第一百零四条债务人不可以实行或者不实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经和解债权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和解协议的实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人民法院裁定终止和解协议实行的,和解债权人在和解协议中作出的债权调整的承诺失去效力。和解债权人因实行和解协议所受的清偿仍然有效,和解债权未受清偿的部分作为破产债权。

前款规定的债权人,只有在其他债权人同自己所受的清偿达到同一比率时,才能继续同意分配。

有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为和解协议的实行提供的担保继续有效。

第一百零五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与全体债权人就债权债务的处置自行达成共识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裁定认同,并终结破产程序。

第一百零六条根据和解协议减免的债务,自和解协议实行完毕时起,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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