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约定了工程价款的计价办法或者计价标准,但承包人仅完成部分工程量且已完成部分的工程水平合格,除非当事人明确约定该计价办法或标准只适用于全部工程完工的情形,承包人倡导依据合同约定的计价办法或者标准计取已完工程的工程价款或者有关成本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假如当事人之间在仅完成部分工程量的状况下,没办法就已完成部分工程价款的计价标准或计价办法达成一致,诉讼中可由倡导权利一方通过申请委托鉴别的方法予以解决。建设工程合同约定以审计部门出具的审计结果报告或者结论作为工程价款结算依据,发包人未按约报请审计部门对工程价款进行审计的状况下,以未经审计部门审计为由拒付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假如审计部门未在合理期限内进行审计或者出具审计结果报告或结论,或者有证据证明审计结论明显不当的,承包人有权对未经审计与缺少审计结论的工程价款或审计结论错误的工程价款申请司法鉴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