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继承应当在被继承人(在房地产继承中就是遗留下房地产的人)死亡后才能发生。这是继承的最重要条件。有些房地产所有权人为了防止继承人在日后或许会因争夺房地产而产生纠纷,在生前就将房地产权交给继承人,如分给某个或每个子女,这也是合法的行为,但这不是继承,由于这个时候继承还没开始,而是生前的赠与行为。
2、继承遗产的人应当是被继承人的合法继承人,就是根据法律的规定能作为继承人的继承人。这是继承的第二个条件。被继承人假如立下遗嘱,将房地产指定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或是捐献给国家、集体,这也是被继承人处分遗产的方法,但这不是继承而是遗赠。
3、遗产应当是被继承生活前是个人所有些财产。这是继承的第三个条件。有些房地产是共有些,如容易见到的夫妻之间的共有,当一方死亡将来,并非所有些房地产都成了遗产。这个时候,应当先将房地产进行产权分割将是被继承人配偶的份额(除有约定者外,一般应分出房地产份额的一半)分割出来将来,再对遗产进行继承。
继承开始后,根据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根据遗嘱继承或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根据协议办理。被继承人死亡后,假如其生前立有遗嘱,或是过去与某一社会组织或个人签订有遗赠扶养协议的,应当先按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的内容对遗产进行处置。没遗嘱或协议的,则按法定继承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