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关于爸爸妈妈为双方结婚购置房子出资行为的性质应该怎么样认定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结结婚以前,爸爸妈妈为双方购置房子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爸爸妈妈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结婚以后,爸爸妈妈为双方购置房子出资的,根据约定处置;没约定或者约定不清楚的,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置。
本条是关于爸爸妈妈为双方结婚购置房子出资行为的性质的规定。
日常,爸爸妈妈为子女结婚购置房子出资的情形很常见。因为大部分爸爸妈妈出资时都不会明确表示为子女购房出资的性质,故一旦日后子女离婚,则总是会就该出资性质产生争议。对此,实务中分歧较大:一种看法觉得,依据平时生活经验,爸爸妈妈出资为子女购置结婚用房提供帮助是基于人身关系而产生,出资时没想过需要返还,故该出资行为应讲解为爸爸妈妈对子女的赠与;另一种看法则觉得,在子女结结婚以前,爸爸妈妈出资虽是出于对子女结婚的美好预期,但也不排除存在结婚未成的情形,故结结婚以前的出资应理解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除非其已明确表示赠与双方。至于结结婚以后,爸爸妈妈对子女购置房子出發,就是前述情形,可以理解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对此,《婚姻法司法讲解(二)》第22条曾规定,当事人结结婚以前,爸爸妈妈为双方购置房子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爸爸妈妈明确我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结婚以后,爸爸妈妈为双方购置房子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爸爸妈妈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本次司法讲解清理中,大家保留了该条第1款的视定,并将第2款中“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爸爸妈妈明确表示的除外”修改为“根据约定处置;没约定或者约定不清楚的,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置”理由在于,现实日常还存在子女结结婚以后,爸爸妈妈为双方购置房子出资时对该出资的性质作出特别约定的情形。从尊重当事人意息自的出发,对该约定应予充分尊重。只有在没约定或约定不清楚的情形下,才能将它认定为婚内受赠的财产,归夫妻一同所有。本条主如果依据夫妻特有财产制的规定,对当事人结婚以前和结婚以后爸爸妈妈为双方购置房子的出资的性质、归属怎么样认定的讲解性规定。也就是说,该出资在何种状况下是夫妻共有财产,在何种状况下是夫妻特有财产抑或是借款等。
依据《民法典》关于夫妻财产制的规定,一同财产制为法定财产制,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除个人特有财产和夫妻另有约定外,夫妻双方或者一方所得的财产,均为夫妻一同所有。个人特有财产是指夫妻在实行一同财产制的同时,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夫妻约定,夫妻各自保留肯定范围的个人所有财产,也称作夫妻特有财产或者夫妻保留财产。该项财产规范是2001年《婚姻法》修正时新增设的内容,很大地健全了国内的夫妻财产规范,为准时正确解决夫妻财产纠纷提供了法律依据。
1、本条起草背景
《婚姻法》自1980年颁布推行直至2001年4月修改之前,关于夫妻财产问题,只在第13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一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其中包含了法定一同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两种财产规范。2001年修改后的《婚姻法》延续了1980年《婚姻法》所确立的夫妻财产规范,并在此基础上,增加了夫妻特有财产制的规定。这主要体目前2001年《婚姻法》第18条。而所谓的夫妻特有财产制,是指夫妻在实行一同财产制的同时,根据法律规定或双方约定,夫妻各自保留的肯定范围的个人所有财产,并对该财产进行管理、用、收益、处分,与有关的财产责任、特有财产的效力等内容组成的法律规范,包含法定的特有财产和约定的特有财产。特有财产制不同于分别财产制。在分别财产制下,无论是法定的分别财产制,还是约定的分别财产制,其全部夫妻财产,包含结婚以前财产和结婚以后全部财产,都归是夫妻各自所有;特有财产制是在依法或者依约定实行夫妻一同财产制的首要条件下,夫妻各自保留肯定范围的个人财产。特有财产制与一同财产制同时并存,没一同财产制,也就无所谓特定财产制,特定财产制是一同财产制的限制和补充。①2001年《婚姻法》增加了夫妻特有财产制规定后,社会成效明显,故《民法典》对该规范予以承继。依据《民法典》第1063条规定,夫妻特有财产包含:
(1)一方的结婚以前财产;
(2)一方因遭到人身损害获得赔偿或者补偿;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2001年《婚姻法》之所以增加夫妻特有财产,主如果伴随国内市场经济的进步,社会经济、文化和人民的思想、生活方法都相应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夫妻财产日益多样、丰厚,财产关系日趋复杂,各种新型的财产关系不断出现,大家的价值观念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个人自由和权利观念不断增强,对个人价值的追求日益迫切。这类变化使得原有些夫妻财产规范已显然不可以适应社会经济和人民生活的进步需要。原有些夫妻财产规范比较看重夫妻作为生活一同体的一面,而对尊重个人意愿、保护个人财产权方面看上去有所不足。如,根据《婚姻法》第13条的规定,只须夫妻双方对结婚以后财产没约定的,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就全部归夫妻一同所有,这显然已不符合社会进步的需要。
因此,在2001年修正《婚姻法》过程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经广泛听取社会各界建议和借鉴世界各国的立法例,在修改后的《婚姻法》申通过第17条、第18条、第19条分别对大麦法定财产制法养有财产制、夫妻约定财产制作了明确规定。这类规定对夫委特的范围予以了缩小,增加了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对约定财产的约定要件、范围、方法效力等方面给予补充、健全。夫妻婚细财度的健全和个人财产的日益丰厚,激起和增强了大家的财产权利参识。尤其是因为国内计划生育政策的实行,现在以父、母、子女为定型化的三人核心家庭占据社会主导地位,独生子女在每一个家庭关系中的优势地位和国内婚姻家庭在子女结婚嫁娶方面所具备的浓厚传统伦理观念,致使独生子女在其结婚以前或者结婚以后都将会同意爸爸妈妈及其他亲友的赠与而拥有相当的财产,特别在子女的迎娶、出嫁等方面,每一个家庭、每一个爸爸妈妈更是倾囊相助,为子女操办婚姻大事、购置房子好像已是爸爸妈妈的法概念务。与此相应的财产纠纷也就日益凸显,尤其是爸爸妈妈为子女婚嫁而出资购置房子的,在离婚诉讼中,就该房子或者出资的归属发生的争议,已成为人民法院处置离婚案件财产分割时的难点。从对上述问题进行调查所采集的有关材料及反映的问题来看,司法实践中,主要表现为对当事人结婚以前爸爸妈妈出资为双方结婚而购置房子,或者当事人结婚以后爸爸妈妈为双方购置房子出资的,爸爸妈妈的赠与行为和房子性质的认定问题。怎么样正确依据《民法典》所延续的法定一同财产制和特有财产制等原则来认定处置此类问题,正是本条拟定的初衷。
2、条文理解
(一)当事人结结婚以前,爸爸妈妈为双方购置房子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爸爸妈妈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该款主要解决的是对当事人双方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前,一方或者双方爸爸妈妈为当事人双方购买房子的出资应怎么样认定的问题。大家为,依据《民法典》确立的夫妻财产规范,夫妻一同财产制使用的是结婚以后所得一同制,即认定当事人的财产是不是为夫妻一同所有需要是婚姻关系存在为首要条件,而且还要将个人的特有财产和夫妻约定为个人所有些财产除外后,夫妻双方或者一方所有财产才是夫妻共有。而在本条约所述的当事人结结婚以前的首要条件条件下,其通过继承、同意赠与及其他合法方法等所获得的财产则均应是个人结婚以前财产。根据《民法典》第1063条第1项的规定,一方的结婚以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从现实社会日常反映的状况看,爸爸妈妈为子女购买房子出资的目的总是是为子女结婚,出资的真实意思表示也应是对自己子女的赠与。
因此,当事人双方结结婚以前,各方的爸爸妈妈即便是为当事人双方购置房子出资的,该出资也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当然,也不可以排除一方或者双方爸爸妈妈明确表示该出资是赠与当事人双方用于购置房子款项的状况。假如爸爸妈妈作出将出资赠与当事人双方的意思表示,就应认定该出资是对当事人双方的赠与,是当事人双方一同所有。综上,人民法院在对当事人结结婚以前的财产所有权归属认定处置时,第一要适用夫妻特有财产制原则,即婚姻关系缔结之前当事人双方所得财产是结婚以前个人财产;第二再根据除外情形来认定是不是为当事人双方一同所有。这也是对当事人结婚以前财产的一般处置原则。
(二)当事人结结婚以后,爸爸妈妈为双方购置房子出资的,根据约定处置;没约定或者约定不清楚的,根据《民法典》第1062条第1款第4项规定的原则处置。这一款要解决的是对当事人双方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一方或者双方爸爸妈妈为当事人双方购买房子的出资应怎么样认定的问题。大家觉得,依据《民法典》确立的夫妻结婚以后所得一同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除个人特有财产和夫妻另有约定外,夫妻双方或者一方所得的财产,均归夫妻一同所有。可见,对夫妻一同所有财产的认定应当以婚姻关系存在为首要条件。依本条约所述之条件,依据《民法典》第1062条第4项的规定,当事人在结结婚以后,通过继承、同意赠与所得的财产,除第1063条第3项规定的以外,也应是夫妻一同所有。但从《民法典》第1062条第1款第4项和第1063条第3项规定的立法精神看,即便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通过继承或者赠与所得的财产,但假如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财产的,该继承或者赠与所得的也应为夫妻一方的财产,是夫妻特有财产。这是对夫妻结婚以后所得一同所有制的一种限制。
《民法典》之所以作这样规定,就是为了尊重遗嘱人或赠与人的个人意愿,保护公民对其财产的自由权。假如遗嘱人或者赠与人在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明确表示该财产之遗赠或者赠与夫妻一方,另一方无权享有,那样该财产就是夫妻一方的特有财产。如此规定的另一个意义在于,预防夫或妻一方滥用遗产或受赠的财产。如老婆的亲友赠送肯定的钱财以资助家庭生活,而老公有赌博、吸毒之癖好,为防止老公以一同所有权人之名义滥用该钱财,赠与人在赠与时就可明确表示只赠与老婆,是老婆个人财产。国内台湾区域“民法”第1013条也规定,夫或妻所受之赠物,经赠与人声明为其特有财产的,是夫妻个人财产。从现实社会日常反映的状况看,也确实存在很多爸爸妈妈为子女购买房子而出资时,因与儿媳或女婚关系不睦,其出资的真实意思表示只不过对自己子女的赠与,而不想由我们的子女与儿媳或女婿共有些状况。因此,即便当事人双方结结婚以后,各方的爸爸妈妈为当事人双方购置房子而出资,但假如爸爸妈妈明确表示该出资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的,该出资不可以认定为当事人双方一同所有些财产。当然,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论一方或者双方爸爸妈妈为当事人双方购置房子的出资,除爸爸妈妈明确表示该出资是赠与自己子女购置房子款项的状况以外,依据法定夫妻一同财产制的原则规定,都应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除此之外,鉴于司法实践中对“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素存在争议,为统一裁判尺度,本条第2款还明确当事人可以事先约定出资的性质和归属。
综上,人民法院在对当事人结结婚以后的财产所有权归属认定处置时,第一要适使用方法定的夫妻结婚以后所得一同制原则,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或妻一方或双方所得财产均是夫妻一同财产;第二再根据除外情形认定是不是为夫或妻一方所有或者别人所有。这也是对婚姻关系的夫妻所得财产的一般处置原则,有看法觉得,当事人结结婚以后,一方爸爸妈妈出资为双方购置的房子,应依据出资方子女及其配偶对夫妻感情破裂是不是有重大过错来决定该房子是个人财产还是夫妻一同财产。大家觉得,该看法以夫妻对感情破裂是不是有过错来认定财产的归属没法律依据,而且《民法典》在离婚标准问题上使用的是破裂主义,已不再采纳过错主义原则,这也是世界各国婚姻立法的一致做法。因此,此种看法不足为取。
1、爸爸妈妈只为子女购买不动产支付部分出资的处置在司法实践中,还常常发生的一种情形是爸爸妈妈只为子女购买不动产支付了部分价款(总是是首付款)。此时,依据不动产交易合同中的购买人身份不同,可细分为两种情形:一是爸爸妈妈以自己名义签订不动产交易合同并将不动产所有权转移登记到子女一方名下的情形。假如该不动产转移登记发生在子女结结婚以前,显然,该不动产所有权应是子女结婚以前财产。假如该不动产转移登记发生在子女结结婚以后,用夫妻一同财产偿还该不动产的贷款,则离婚时,得到房子的所有权登记一方应给予另一方补偿。假如该不动产转移登记发生在子女结结婚以后且该不动产登记在出资爸爸妈妈一方的子女名下,则仍可适用本条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二是以子女名义签订不动产交易合同并将不动产所有权登记在一方子女或双方子女名下。此时,假如该出资发生在子女结结婚以前,则该出资是同意该出资子女的结婚以前个人财产。假如该不动产交易合同也签订在子女结结婚以前,则可适用本讲解第78条进行处置。假如该不动产交易合同签订在子女结结婚以后,则该不动产应是夫妻一同财产,只是一方爸爸妈妈出资所占总价款比率对应不动产的比率为子女一方个人财产。假如该出资发生在子女结结婚以后,则依据本讲解第29条第2款规定应将该出资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相应地,结婚以后以子女一方或双方名义签订的不动产交易合同并以该出资作为首付款所购买的不动产,不管登记在子女一方还是双方名下都应视为夫妻一同财产。
2、爸爸妈妈请求返还出资的处置现实日常,因为爸爸妈妈与子女不和、子女离婚时爸爸妈妈为保全我们的出资等缘由还常常会出现爸爸妈妈请求返还出资的情形。从司法实践反馈状况来看,爸爸妈妈请求返还出资所倡导的基础法律关系总是为借贷而非赠与。基于爸爸妈妈子女之间密切的人身财产关系,爸爸妈妈出资时极少留下证据证明自己出资的性质。一旦涉讼,双方的主要证据均为当事人陈述。这使得审判实践中总是非常难看出资的性质。大家觉得,对爸爸妈妈出资为子女购买房子行为的法律性质,应着重把握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应尊重双方意思自治。对爸爸妈妈出资行为的认定原则上应以爸爸妈妈的明确表示为标准。假如爸爸妈妈与子女之间约定为赠与或者爸爸妈妈明确表示为赠与,就是赠与关系。这里应该注意,爸爸妈妈出资赠与的真实意思表示,一般应发生在出资的当时或在出资后。爸爸妈妈日后再倡导借贷关系则一般不可以得到支持。这是为了预防当子女婚姻有变或爸爸妈妈子女间关系恶化,爸爸妈妈违反诚信原则以所谓借贷关系为由需要返还出资。第二,对借贷关系是不是成立应严格遵循“哪个倡导哪个举证”原则。在现实日常,基于彼此间密切的人身财产关系,爸爸妈妈的借贷总是没借条,爸爸妈妈的赠与也总是没明确的表示。此时应严格实行“哪个倡导、哪个举证”原则。假如爸爸妈妈有关借贷的举证不充分,则应认定该出资为赠与行为。
第一,借贷关系中一般都立字为据,以借贷人出具借条形式作为出借人请求返还的依据。故正常状况下,出借人都会妥善保管借条。而赠与关系中,赠与人是通过赠与方法舍弃了赠与物的所有权,一般没有事后受赠物的返还问题,故赠与人没必要保留有关证据证明赠与关系的存在。因此,倡导借贷关系的爸爸妈妈应比倡导赠与关系的子女更接近证据并更容易保留证据。
第二,爸爸妈妈子女间的亲缘关系决定了爸爸妈妈出资为赠与的可能性高于借贷。从中国现实国情来看,子女刚参加工作缺少经济能力,无力一个人负担买房成本。而爸爸妈妈基于对子女的亲情,总是自愿出资为子女购置房子。绝大部分爸爸妈妈出资的目的是要解决或改变子女的居住条件,期望让子女孩活得愈加幸福,而不是日后要回这笔出资。因此,爸爸妈妈出资借贷给子女买房的概率远低于爸爸妈妈将出资赠与子女买房。进而,由倡导借贷关系这一低概率事件存在的爸爸妈妈来承担证明责任也与普通人平时生活经验感知维持一致。
综上,在爸爸妈妈一方不可以就出资为借贷提供充分证据的情形下,一般都应认定该出资为对子女的赠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