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月11日,被告曹某灵驾驶其汽车与陈某平(搭乘胡某闻)驾驶的二轮普通摩托车相撞,导致陈某平、胡某闻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曹某灵承担主要责任,陈某平承担次要责任,胡某闻无责任。事故发生后,陈某平诉至法院需要曹某灵赔偿其残疾赔偿金、医药费等各项损失530674元,胡某闻则需要赔偿其医药费、误工费等损失74259元。
法院审理觉得,曹某灵驾驶的汽车在2022年1月9日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保险期限至2023年1月十日24时止,该起事故发生在2023年1月11日,汽车此时已“脱保”一天。
虽仅仅“脱保”一天,但曹某灵与保险企业的保险合同关系已经结束,陈某平、胡某闻已不可以从保险公司获得赔偿,需要曹某灵自行承担赔偿责任。
在承方法官释法说理与协调交流下,曹某灵与陈某平、胡某闻最后达成调解协议,由曹某灵赔偿陈某平30万元、赔偿胡某闻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