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一般会依据平时的生活经验,有关公众一般注意力、发生误解的事实和被宣传对象的的实质状况等原因,对引人误解的不真实宣传行为进行认定。
有关法律可参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角逐民事案件应使用方法律若干问题的讲解》第八条经营者具备以下行为之一,足以导致有关公众误解的,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角逐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引人误解的不真实宣传行为:
(一)对产品作片面的宣传或者对比的;
(二)将科学上未定论的看法、现象等当作定论的事实用于产品宣传的;
(三)以歧义性语言或者其他引人误解的方法进行产品宣传的。
以明显的夸张方法宣传产品,不足以导致有关公众误解的,不是引人误解的不真实宣传行为。
人民法院应当依据平时生活经验、有关公众一般注意力、发生误解的事实和被宣传对象的实质状况等原因,对引人误解的不真实宣传行为进行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