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使用方法律若干问题的讲解》(法释〔2011〕7号)第四条 诈骗近亲属的财物,近亲属谅解的,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置。
诈骗近亲属的财物,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具体处置也应酌情从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建议》(法发〔2010〕9号)20、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在具体考虑其推行犯罪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性质、情节和社会风险程度的同时,还要充分考虑其是不是是初犯,归案后是不是悔罪,与个人成长历程和一贯表现等原因,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进行处置。
对于偶尔偷窃、抢夺、诈骗,数额刚达到较大的规范,案发后能如实交代并积极退赃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不作为犯罪处置。
对于罪行较轻的,可以依法适合多适用缓刑或者判处管制、单处罚金等非监禁刑;依法可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免予刑事处罚。
对于犯罪情节紧急的未成年人,也应当根据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对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犯罪人,一般不判处无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互联网诈骗等刑事案件适使用方法律若干问题的建议(二)》(法发〔2021〕22号)对于电信互联网诈骗犯罪集团、犯罪团伙中的从犯,尤其是其中参与时间相对较短、诈骗数额相对较低或者从事辅助兴工作并领取少量报酬,与初犯、偶犯、未成年人、在校学生等,应当综合考虑其在一同犯罪中的地位用途、社会风险程度、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情节,可以依法从轻、减轻处罚。
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风险不大的,不以犯罪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