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9月的一天,某小学老师组织学生到学校操场拔河,因该校楼道光滑未作维护,11岁刘某从教室下楼时在一楼走廊摔伤。该学生受伤后学校即刻公告其父母,待父母到达后送往医院治疗,花费医疗费10894.93元。
事后经鉴别,该学生构成九级伤残。刘某将某小学及其投保保险公司诉至法院,需要赔偿其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233642.93元。
法院审理觉得,依据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结合原告刘某的诉请和本案的实质状况,法院认定刘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10000元)等各项损失共计225,643元。
刘某受伤时系某小学学生,上课期间依据老师安排参加拔河活动下楼时滑倒受伤,某小学有教育、管束、监督、保护未成年人的义务。某小学楼道光滑未作维护,导致学生滑倒受伤,学生受伤后亦未准时送医治疗,且某小学也未提供证据证实已尽到教育、管理等责任,故某小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某小学在保险公司投保有校方责任险,刘某受伤发生于保险期间,故应由保险公司赔偿刘某损失215,643元。同时,因保险公司就精神抚慰金不在保险范围内的免责条约向某小学进行了提示说明,故刘某损失中的精神抚慰金10000元由某小学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