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1年7月2日,刘某无证驾驶二轮摩托车(后载被害人周某)在省道上行驶,在某路段撞上路上一条不知主人的狗,致使汽车侧翻,导致刘某受伤、被害人周某经抢救无效当天死亡及汽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案件分歧
对于本案中刘某的行为是不是在此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有两种不认可见:
第一种建议觉得,该案中当事方分别为刘某和周某,当事人刘某当日无证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驾驶机动车辆,应当依法获得汽车驾照。”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汽车、行人应当根据交通信号通行;……在没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机动车辆上道路行驶……在没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维持安全行车速度。”之规定,在此次事故中具备全部过错。当事人周某乘坐机动车辆,在此次事故中不具备过错。依据《交通事故处置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当事人刘某在此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当事人周某在此次事故中不负责任。
第二种建议觉得,该案中当事方应分别为刘某和周某及狗的主人,案件中是不是存在狗的主人作为一方当事人应调查了解,而不应该直接认定为野狗直接断定当事人刘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应该依据具体状况以过错责任原则划分事故责任。
法官解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建议,理由如下:
1、“车撞狗”案件是不是为交通事故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规定交通事故是指汽车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料之外导致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据此,交通事故的构成有四个要点:一是事故主体是汽车;二是事故空间在道路上;三是事故缘由系过错或意料之外;四是事故后果包含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对“车撞狗”案件而言,事故汽车包含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汽车与狗相撞后,一般会导致狗被撞死或撞伤、汽车受损等,狗作为主人的个人财产,被撞伤或者撞死应当是财产损失。同时,事故有时会导致汽车一方职员伤亡。因此,“车撞狗”事故符合交通事故的构成要点,应属“交通事故”。
2、怎么样确定“车撞狗”案件的当事人
“车撞狗”案件,将汽车驾驶员和乘车人作为事故当事人一般没争议,重点是能否把狗的主人作为一方当事人。此类案件中,狗是牲畜,当然不可以作为当事人,狗主人能否作为当事人,主要看其行为是不是与交通事故的发生有势必的关系。法律对此未作规定,地方性法规以太原为例,《太原养犬条例》规定,养犬人应遵循的规定有外出束牵引带,并由成年人携带,狗主人因狗上路未牵引而导致交通事故存在过错,其主人的行为与交通事故的发生有势必关系,应作为交通事故的当事人。
3、怎么样确定“车撞狗”案件当事人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推行条例》第九十一条规定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总原则,即“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有哪些用途与过错的紧急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道路交通事故处置程序规定》第四十五条对此也做了具体规定。对于“车撞狗”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就是要剖析汽车驾驶员与狗主人的行为对事故发生所起用途或者过错的紧急程度。对于“车撞狗”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以江苏为例,依据《江苏公安厅交通巡逻警察总队关于交通事故处置有关问题的建议》第三条之规定:对汽车与宠物犬只等在道路上发生碰撞、碾压、刮擦,导致汽车财产损失或者职员伤亡,或者宠物犬只等伤亡的根据交通事故处置;对未导致职员伤亡的,适用浅易程序处置。对此类事故中,因宠物犬只等未拴系牵引或者牵引不当引发的事故的,其所有人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据此,对于“车撞狗”事故责任划分应当根据过错责任原则,认定各方的责任:汽车正常行驶无违法行为和过错,狗未用束犬链牵领的可认定狗主人全责;假如汽车驾驶员或者乘车人有违法行为或者过错的,依据汽车驾驶员、乘车人和狗主人过错的紧急程度确定各方责任;对经过调查没办法确定狗主人的情形,记录调查得到的事实,将认定书交汽车驾驶员和乘车人,并依据汽车驾驶员和乘车人过错的紧急程度确定各方责任;对调查被撞狗确无主人,且汽车驾驶员和乘车人无致使交通事故的过错,可根据意料之外事件处置。
综上,伴随“车撞狗”类案件的增多,明确“车撞狗”事故是交通事故,交管部门对其有正确认识对处置该类案件至关要紧。尤其是导致职员伤亡的案件,交管部门接警后,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采集证据,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且在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时应该注意做好走访和调查取证工作,并做好相应的工作记录,特别是对被撞狗的调查取证的工作要做细,这关系到该类案件当事人是不是包含狗主人,及各方当事人责任划分、罪与非罪等要紧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