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离婚时协议房地产归一方所有有法律效力吗
在进行离婚协定时,双方决定将房地产全权分配给其中一方,这种做法一般来讲是拥有合法效益的。这是由于,只须离婚协定中的内容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愿的体现,并没任何的欺骗行为或者威胁方法强迫他们签署,并且这类条约并未违反国内现行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那样该份离婚协议对于签订双方都具备法律上的约束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与债务处置等事情协商一致的建议。
2、离婚时协议好的抚养费可以改吗
在婚姻关系解除后所签署的抚养成本协议,在特定状况之下是可以进行修改的。比如,当未成年子女的真实需要出现了巨大的转变,比如由于罹患疾病、就读高等学校教育等原因引发了婴幼儿教育开销的显著攀升;或者承担抚养义务的一方,其家庭经济情况忽然急剧恶化,没办法保持原先协议中约定的抚养成本支付标准等等。然而,在此类状况下,需要通过双方友好协商或者向有权威的司法机关提起诉讼,以达成抚养成本协议的变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讲解(一)》第五十八条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子女需要有负担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保持当地实质生活质量;
(二)因子女患病、上学,实质需要已超越原定数额;
(三)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
3、离婚是否有冷静期
离婚是不是推行冷静期之规定
确实存在“离婚冷静期”这一法律术语,然而值得注意的是“诉讼离婚”中并未设立类似机制。根据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的明确规定,离婚程序包括了为期30日的“离婚冷静期”。具体来讲,在该法第一千零七十八条中,婚姻登记机关自收到当事人提出的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计算,若在30日内的任何一个时点上,双方中的任何一方都不认可离婚,均可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交撤销离婚登记申请的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与债务处置等事情协商一致的建议。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任何一方不想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按期限届满后30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
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离婚时,双方商定房地产全归一方,此做法若基于双方真实意愿,无欺诈、胁迫,且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则此协议合法有效,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此举确保了财产分配的合法性与公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