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民申3819号
裁判要旨
在人民法院对夫妻共有房子采取实行手段后,夫妻一方作为一同共有人依法应当通过协商或诉讼方法进行析产分割,以保护其所有些相应份额,并便于人民法院对夫妻另一方个人份额部分进行实行。在其没根据法律规定通过协商或诉讼的方法对涉案房子进行析产分割的状况下,不可以仅基于共有人身份排除人民法院强制实行。
本院经审察觉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五条规定,一同共有人对共有些不动产或者动产一同享有所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对一同所有些财产,有平等的处置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实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对被实行人与别的人共有些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准时公告共有人。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同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
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实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解除。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实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诉讼期间暂停对该财产的实行。
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涉案房子作为刘××与张××夫妻共有财产,联商物业公司申请人民法院实行用于清偿张××所负个人债务,符合法律规定。在人民法院对涉案房子采取实行手段后,刘××作为一同共有人依法应当通过协商或诉讼方法进行析产分割,以保护其所有些相应份额,并便于人民法院对张××个人份额部分进行实行。在其没根据法律规定通过协商或诉讼的方法对涉案房子进行析产分割的状况下,不可以仅基于共有人身份排除人民法院强制实行。原审法院基于刘××未就分割涉案共有财产与张××达成共识并经债权人认同,亦未就涉案共有财产提起析产诉讼的实质状况,觉得其倡导的50%财产份额很难从涉案房子中明确分割,因而不足以排除强制实行的建议,具备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至于刘××所称实行依据吉林通化中级人民法院(2011)通中民初字第27号民事判决存在违法情形的问题,不属本案审察范围。如其确有证据,可按有关审判监督程序予以倡导或向有关部门进行检举,但其以此为由倡导原审判决错误并请求再审本案,不符合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