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大与袁二系同胞兄弟。2017年农村承包经营土地确权到户,袁大一家及其爸爸妈妈为一户,户主为袁大。后来,袁父、袁母相继过世。
袁二以应当继承其爸爸妈妈承包的土地为由,阻止袁大继续耕种相应的部分土地。经村委会多次调解无果,袁大向法院起诉,请求排除袁二妨碍其耕种土地。
法院审理觉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家庭承包中的承包人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农户,而不是个人。袁大提供的证据证明,其与老婆、女儿及其爸爸妈妈为一个农户家庭,袁大对其家庭承包经营的耕地,享有占有、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等农业生产。袁二妨碍袁大耕种其承包经营土地的行为,侵害了袁大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袁大请求排除袁二阻止其耕种土地,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袁大伙庭承包经营土地的承包期限为三十年,承包期内不能调整、收回承包地。袁二以其爸爸妈妈已过世为由,需要分割耕种袁大伙庭承包的部分土地,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不予采纳,故判决支持袁大的诉讼请求。
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家庭承包经营是指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每个农户家庭全体成员为一个生产经营单位,与发包人打造承包关系,承包耕地、林地、草地等用于农业的土地。换句话说,家庭承包经营是以“户”为单位承包土地,“户”是承包关系的一方当事人,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户”,系该“户”成员一同共有,而不是“户”中的某个成员。国家为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实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政策,即承包期内,若土地承包农户内的部分成员消亡,土地承包经营权应由农户内继续存活家庭成员平等一同享有;若农户内的成员全部消亡,该户享有些土地承包经营权就灭失,该户的承包土地就收回集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