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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父与妈妈离结婚以后,继子女还需要履行赡养义务吗?

www.fwwfv.com 2024-10-31 婚姻家庭

小允、小兆、小充三姐妹幼年丧父,小允十八岁时,妈妈携带姐妹三人改嫁,与顾某结婚组成家庭。非常快小允经人介绍离家打工了,而妹妹小兆、小充分别在读初中和小学,与妈妈、继父四生活活在一块。继父顾某有点技术,加上妈妈可以勤勤恳恳,一家人的生活非常快有了起色。但再婚家庭,相处并困难,日子在持续的矛盾纠葛里一每天过去,三姐妹终于长大成人,分别打造了我们的家庭。妈妈和继父的矛盾也愈加很难调和,最后离婚,两家人不再来往。

2022年十月,三姐妹忽然收到法院传票,原来继父顾某到济南槐荫区法院提起诉讼,称自己把姐妹三人抚养长大,形成了抚养关系,目前年老无劳动能力和收入,且身患疾病,需要三人每个人每月支付赡养费1000元,以后的医疗成本每个人各承担三分之一。

大姐小允辩称,其在妈妈再婚两个月后就外出打工赚钱养活自己,未与继父形成抚养关系,不认可赡养。

小兆、小充辩称,二人是靠妈妈辛苦赚钱及亲朋接济长大,与继父未形成抚养关系,且妈妈已与继父离婚,继父无权需要其赡养。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觉得,小允在重组家庭中与顾某一同生活的时间非常短,后离家打工养活自己,不足以认定双方形成了抚养关系,其对顾某没法定赡养义务。妈妈与顾某再婚时,小兆、小充还在上学,均系未成年,随妈妈与顾某一同生活直至成家。依据顾某提供的证人证言等证据,可以认定顾某曾给予二姐妹生活、教育上的照料,双方之间形成了抚养关系,权利义务与生爸爸妈妈相同,即便生母与继父解除去婚姻关系,继父与继子女间已经形成的抚养关系也不可以自然解除。假如双方关系恶化,经当事人请求,法院可以解除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但有负担能力的成年继子女应当支付缺少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继爸爸妈妈必要的赡养成本。综合考虑双方的实质状况,法院觉得小兆和小充应当履行必要的赡养义务。

开完庭后,法官又多次向双方释法明理,最后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建议:顾某自愿舍弃需要小允支付赡养费的诉讼请求;小兆和小充一次性向继父顾某支付赡养费5万元。经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后,该案案结事了。


律师说法:

判断继子女对继爸爸妈妈是不是负有赡养义务,主要以双方是不是形成抚养关系为标准。继爸爸妈妈子女关系虽然以生父(母)与继母(父)的婚姻关系为首要条件,但抚养关系产生于继爸爸妈妈子女的一同生活时间、继爸爸妈妈实质承担的抚养义务和教育责任等,并不当然倚赖于生父(母)与继母(父)的婚姻关系,有扶养关系的继爸爸妈妈子女关系,是一种独立的民事法律关系。因此,不可以觉得生父(母)与继母(父)离婚,继爸爸妈妈子女关系自然终止。一般情况下,受继爸爸妈妈抚育成人并独立生活的子女,应承担赡养继爸爸妈妈的义务,即便生父(母)与继母(离婚)。假如双方关系恶化,经当事人请求,法院可以解除继爸爸妈妈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但有负担能力的成年子女应承担丧失劳动能力、生活困难的继爸爸妈妈的晚年必要生活成本。

Tags: 婚姻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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