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条上没约定利息,但实质借款人存在有规律的支付事实,出借人倡导利息能否获得法院支持?本期以案说“典”,通过槐荫法院郭元龙法官审理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同知道有关法律问题。
案情回顾
2015年9月29日,李某向高某借款,并出具借条,借条载明:李某向高某借款80000元。自借款之后,李某每月支付高某800元,李某向高某于2021年12月1日支付5800元。最后一次为2022年1月1日支付800元。经高某多次催要,李某均未还款,高某无奈之下将李某诉至槐荫法院,需要其偿还借款75000元及利息1500元并倡导后续利息。
李某辩称,确实借了高某 80000 元,已向高某偿还 65800元,剩余的借款赞同归还。但由于二人关系较好,当初借钱时并未约定利息,不认可支付利息。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双方之间的借款合同是不是约定支付利息?
法院审理
槐荫法院经审理觉得,高某提交双方的聊天记录,并称催要欠款时曾提出存在利息问题,并在2021年12月14日催要的剩余75000元,高某觉得李某当时没提出反对建议,正常思维都是默认对欠款数额的认同。
庭审中,高某明确其诉讼请求为利息截至2022年1月、2月共计1500元,之后至实质给付之日止,根据月利率1%计算。
法院觉得,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双方未约定还款日期,出借人高某可随时需要李某还款,李某应履行还款义务,其不履行还款义务,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争议焦点为是不是存在月利息1%的口头约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十五条:人民法院应当以证据可以证明的案件事实为依据依法作出裁判。审判职员应当根据法定程序,全方位、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平时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原因和结果。本案结合当事人的陈述及每月按期给付800元的事实,存在口头约定月利息1%更符合民间借贷的买卖习惯,也更接近客观事实,法院认定双方存在口头约定月利息1%。
最后,槐荫法院依法判决原被告李磊向原告高某偿还借款75000元、利息(截至2022年2月31日为1500元,嗣后至实质给付之日止,根据月息1%计算)。双方均服判息诉,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依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约定或者约定不清楚的,视为不支付利息。但,该条文中“没约定或者约定不清楚的”是指无证据可以证明的状况。依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使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具体到民间借贷案件中,关于利息的约定既能够采取书面形式也可以采取口头形式,虽然高某提供的借条并未对借款利息作出约定,但高某倡导双方口头约定了借款利息,且高某提交的银行转账凭证可以证明本案借款人李某已经事实上连续有规律地支付利息每月800元,这种有规律的转账支付,并且能和本金按肯定的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相吻合的,实务中一般会认定为是利息,故法院认同双方存在口头约定月利息1%。
法官提醒:在民间借贷中,双方签订协议时对于利息的约定,应尽可能明确、规范、合法,并且应该严格根据协议的约定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如此不只能降低分歧也能最大限度地保护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