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侵害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买家的财产权。
2、在客观上表现为故意推行了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具体行为模式:掺杂掺假,"在商品中掺杂、掺假"是指在商品中掺入杂质或者异物,导致商品水平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者商品明示水平标准规定的水平需要,减少、失去应有用性能的行为;以假充真,"以假充真"是指以不具备某种用性能的商品冒充具备该种用性能的商品的行为;以次充好,"以次充好"是指以低等级、低档次商品冒充高等级、高端次商品,或者以残次、废旧零配件组合、拼装后冒充真品或者新品的行为;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
3、主体上,该罪并没特别需要,也不需要生产者、销售者拥有相应的资质。若是个人从事销售伪劣产品,销售金额达到肯定金额,也可构成该罪。
4、责任形式为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在生产、销售的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行为会发生破坏市场经济秩序、侵害买家合法权益的结果,并且期望或者放纵这种结果发生。
律师补充:
销售金额是指生产者、销售者供应伪劣商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货值金额以违法生产、销售的伪劣商品的标价计算;没标价的,根据相同种类合格商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货值金额很难确定的,可以委托评估机构确定。当行为人故意制造、销售伪劣商品,销售金额达到法律规定的5万元以上时,即成立犯罪;销售金额不满5万元的制售伪劣商品的行为一般属违法行为,可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