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办理收留证需要什么材料和手续
1.向收留登记机关提交收留申请书;
2.向收留登记机关提交证件和材料:
收留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由收留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情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留人的能力等状况的证明;
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觉得不应当收留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3.收留查找不到生爸爸妈妈的弃婴、儿童的,并应当提交收留人常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留生活育状况证明;其中收留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爸爸妈妈的弃婴、儿童的,收留人还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收留人常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留人无子女证明;
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
4.收留继子女的,可以只提交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收留人与被收留生活父或者生母结婚证明。
2、办理收留证应拥有什么样的条件
1.收留人应当拥有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2.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留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觉得不应当收留子女的疾病;
4.无不利于被收留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5.年满三十周岁等法定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收留人应当同时拥有下列条件:
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留人的能力;
未患有在医学上觉得不应当收留子女的疾病;
无不利于被收留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年满三十周岁。
3、办理收留证的法律效力是什么
法律快车提醒你,办理收留证的法律效力是:
被收留人与收留人成为法律上的爸爸妈妈子女关系,双方互为彼此第一顺位的继承人。
依据有关法律规定,成立收留关系需要在民政部门进行登记,解除收留关系也需要进行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