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仲裁与劳动仲裁如何界定
人事仲裁与劳动仲裁的受案范围是不一样的。
《人事争议处置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下列人事争议:
国家行政机关与员工之间因录用、调动、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
事业单位与员工之间因离职、辞退与履行聘任合同或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企业单位与管理职员和专业技术职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或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仲裁的人才流动争议和别的人事争议。
第三条当事人在人事争议处置中的地位平等,适使用方法律、法规平等。
第四条处置人事争议,应当遵循准时、公平、适当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因除名、辞退和离职、辞职发生的争议;
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与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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