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事业单位聘用合同方法》用医疗期规范代替了病假规范。在通常情况下,医疗期的计算办法是,在本单位工作第一年,医疗期3个月,之后每一年增加一个月,累积低于24个月。
《关于推行<上海事业单位聘用合同方法>有关问题的讲解》规定,受聘职员医疗期间的待遇,参照病假期间待遇的有关规定。在医疗期满后,假如受聘职员不可以从事原工作,也不可以从事其他工作,双方可解除聘用合同。
但有一点特殊,就是患职业病与现有医疗条件下很难治愈的紧急疾病或者精神病情形的,单位不可以解除合同,其待遇参照病假期间待遇。值得强调的是,《讲解》规定:“在本单位工作已满25年,可按在本单位及国有单位工作的工龄合计已满25年学会,但仅适用于与受聘职员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时工作年限的计算,不适用医疗期、经济补偿金等计算。”
市人事局政策法规处有关负责人对此讲解说,比如,假如一个职工在A国有单位工作了20年,之后又进入B事业单位5年,这个时候,他的工龄合计已满25年,可与单位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但,在计算医疗期,或者假如他此时和B单位解除聘用合同,计算经济补偿金时,工作年限则只能算其在B单位工作的时间,而不是合计的工龄。个人与单位有另外约定的除外。
据了解,本市现在共有8300多家地方性事业单位,48万名在编职员。依据市人事局今年拓展的事业单位职员聘用规范自查互查工作的统计数据,本市事业单位92%已经实行了聘用合同制,事业单位用人上的终身制已经破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