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根据规定,物业管理费自交房之日次月算起,请问交房之日怎么样认定?以实质交房之日,还是以公告交房之日?小区已交房,但业主事后发现开发商在未符合合同交房的条件下向业主交房,能否觉得交房并非实质交房之日,待开发商满足交房条件之日才是真的的交房之日?
答:物业管理服务费是为业主提供公共地区的管理与服务所需的成本,根据物价局的有关规定,交房付费的日期是以销售合同约定的交房日期或开发商公告交房的日期为准。如在交房过程中,因开发商是什么原因,小业主不可以同意交房的条件,此期间的成本则由开发商支付,直到符合收房条件为止。
依据《上海住宅物业管理规定》规定,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之日至供应房子出货之日的当月发生的物业服务成本,由建设单位承担。
供应房子出货之日的次月至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之日的当月发生的物业服务成本,由物业买受人根据房子销售合同约定的前期物业服务怎么收费承担;房子销售合同未约定的,由建设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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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产律师,王律师(咨询电话:13810198499),中国房地产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房产专业委员会委员,专家型房地产律师专业提供房子交易咨询、房子交易纠纷、二手房交易、房子拆迁补偿、离婚房地产分割纠纷诉讼代理法律服务。可预约面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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