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公司经理人或代理人,假如你在起草合同时可以非常不错的把握两条原则:谨慎和再三考虑。那样,在以后可能发生的违约诉讼中,你可能已经抢先一步,胜券在握了。本文结合合同管理实践,提出了合同起草的十招,但愿它们能帮你起草无可挑剔的合同,叫你的公司免受诉讼的困扰。
第一招注意合同名字与合同内容是不是一致
有的企业用合同统一文本,这本是好事,但因为对合同性质知道不细,出现张冠李-戴的事情。比如本是加工承揽合同,却用购销合同文本,为合同未来的履行和适使用方法律条约增添了争议。
第二招注意列明每项产品的单价
有的企业在购销合同中,标的是多类产品,但却只在合同中明确各类产品的总价款,而不确定具体每种产品的单价,一旦合同部分履行后发生争议,就很难确定尚未履行的部分产品的价款。
第三招在合同中明确违约金和赔偿金计算办法
《民法典》虽然规定一方违约,另一方可以向其追索违约金和赔偿金,但假如合同中没明确违约金的数额,法院就会视为双方当时舍弃违约金权利,而不予支持。对赔偿金计算办法作出明确约定,有益于将来发生争议后飞速确定赔偿金额。
第四招确定管辖法院
目前一些案件,常常在诉讼管辖耗浪费时间间和精力。怎么样防止哪?可以在合同中明确管辖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能违反诉讼法中对级别管辖和专用管辖的规定。在签订合同时,双方一般比较友好,很容易达成一致建议,假如事先确定了管辖法院,就不必在将来为争管辖法院而斗的你死我活了。
第五招注意用词严谨
不要在合同重用模零两可的词句或多义词。有如此一个案例,原告甲乙口头约定,由乙向甲借款五万元。后来,乙归还了部分借款,甲为乙出具一张凭据“还欠款一万元”。后来,甲因乙迟迟不归还余款,遂向法院起诉,需要乙归还余款4万元。这就出现了两种理解办法:一种觉得,甲为乙出具的是一张收据,其真实意思是,实质收到了乙归还的欠款1万元,乙仍然欠款4万元,这里的“还”应读为HUAN;另一种建议觉得,甲出具的条子是一张证明,它证明了,甲与乙之间现存的欠款标的额,此处的“还”应当读为H人工智能,意思为,乙还有1万元未归还,故应判令乙归还甲1万元。这个案例说明,用此不严谨只能给自己导致麻烦,而给别有用心人钻了空子。
还有一份合同在结尾中如此写:合同在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但一方只签了字没盖章,事后不久双方闹至法院,一方提出因为合同只签了字而没盖章,双方约定合同成立的要件不全,因此合同部成立。
以上事例说明,假如当事人在签协议是多斟酌一下,这类问题应该会防止的。
第六招签约对象的主体资格
目前,经营单位的性质、类型、背景比较复杂,有关部门的管理不到位现象比较常见。在此状况下,为防范欺诈行为,降低买卖风险,很有必要考虑买卖他们的主体资格、履行合同能力、信用状况等。主体资格方面应当查询一下他们的营业执照和企业参加年检的证明资料。不可以仅凭其名片、介绍信、工作证、公章、授权书、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件,有些企业因连续两年不参加年检而已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假如你稍一疏忽,就可能掉进一些不法分子设置的陷阱。
第七招合同条约需要对等性
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权利义务的协议,民法典明确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义务,一方享受权利,需要承担义务,合同条约的对等性是公平原则的要紧内容。不要签义务多、责任重、权利少这种一边倒的合同,比如合同只规定我方违约要怎么样处置而无他们违约怎么样处置的内容。同样,也不要签订权利多、义务少的、责任轻的合同,不然另一方可能以该合同违背公平原则对合同的有效性提出抗辩。
第八招注意定金与“订金”有什么区别
定金是债的一种担保方法,民法典规定当事人可以根据《民法典》约定一方向他们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需要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可见定金具备惩罚性,在民法典上称为定金罚则。在实践中不少人将定金写成了“订金”,而“订金”在法律上被认定为预付款,不具备担保功能。
第九招注意项目分包合同的特殊需要
公司承揽的有的项目是从其他承包商那里分包而来的,此类合同涉及一个要紧的问题是发包方是不是允许承包商对项目进行分包或转包,一般的状况是发包方禁止项目转包和分包或者规定未经发包方赞同,承包商不能将项目转包或分包给第三方。依据民法典的规定,转包、分包都要经过发包方的赞同,不然转包或发包行为无效。对工程项目进行转包或分包的承包商总是对分包方隐瞒了原合同的规定,对此应当直接向承包商提出此问题并需要其征得发包方赞同将工程转包或分包给我方。
第十招仲裁机构名字要写具体、明确
有些合同在约定仲裁事情时,只不过笼统的写一旦发生纠纷在甲方(或乙方)所在地仲裁部门解决。如此的仲裁条约只不过约定了仲裁地址而对仲裁机构没约定,事实上不具备任何法律效力。依据仲裁法的规定,当事人在订立仲裁协议或约定仲裁条约时,应当选定仲裁委员会。所以对仲裁机构需要写具体的名字,如青岛仲裁委员会、烟台仲裁委员会。假如没写具体名字,发生纠纷后只能由当事人协商签订补充协议予以明确,协商不成原仲裁协议或合同仲裁条约无效。
以上招数适用于各种合同,譬如,办公出租合同、加工订做合同、交易合同、劳动合同、设施出租合同、工程承包合同等。只须你熟练学会,并加以灵活运用,定能在激烈商战中立于不败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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