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代理,顾名思义就是委托人与代理律师约定法律服务应达到的结果,依据结果是不是达到决定给付律师费的多少。这是由法律服务的提供者和同意者一同承担成本风险的一种法律服务方法,从而最大限度促进了律师的主观能动性,对于当事人而言无疑减轻了经济负担,特别对于那些有理但缺钱的当事人其社会成效更是明显。1、其优点有:1、风险代理可以提高律师的责任意识;2、实行风险代理有益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3、有益于律师自己业务素质的提升;4、有益于减少代理门槛。假如风险代理不推广开来,代理的高门槛势必使非常大一部分案件当事人徘徊在律师事务所门外,使得很多案件由于没律师的参与而在公正度上多少打上个问号,同时也由于在很多案件中,由于少了律师的身影,使得法律常识的普及工作不可以最大限度地展开。律师介入案件的过程其实也是个普法过程。2、但弊病也显而易见:1、法律服务不同于一般市场经营活动,不可以简单的用是不是打赢官司去衡量一个律师水平的高低。假如委托人仅以胜败论英雄,律师以能否打赢作为双方接案的先决条件,那等于暗示律师只接胜诉把握大的,而疑难案件则无人去接。这必然导致了另一种不公平。律师的执业道德需要:所有当事人均应当平等地获得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2、片面追求胜诉,极易歪曲律师代理有哪些用途。胜诉和败诉,赢和输,其实质都是权利义务关系的依法分配,是辩证的、相反相成的关系。赢的另一半即是输,胜诉的另一半即是败诉。司法公正的真实含义应是:让应当获得胜诉的当事人胜诉,让不应当获得胜诉的当事人败诉。律师不可以只代理获得胜诉一方的当事人,而使事实、证据和理由处于劣势的一方得不到律师服务,得不到法律帮助,如此无疑会背离律师的职业道德。在这方面,律师与大夫又有所不同:大夫处置的是自然现象,大夫治好一个患者,将一个患者从死神手中夺回来,这决不会妨碍、侵犯别的人的利益;而律师要处置的是社会现象,是社会关系。所谓社会关系,从法律角度讲就是人与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你将本来不应当获得胜诉的当事人搞到胜诉了,那就意味着另一方本应获得胜诉的人被搞成败诉,其客观成效势必会妨碍司法公正。因此,风险代理并不合适于所有案件,应该依据具体案件的具体状况综合考虑是不是采取风险代理,使诉讼结果和社会成效双赢。3、风险代理怎么收费:原则上采取像底薪+提成的方法,由双方协商确定具体数额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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