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
2、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赞同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爸爸妈妈子女之间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民法典》的有关规定。
3、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继母不认可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爸爸妈妈抚养。
4、《民法典》实行前,夫或妻一方收留的子女,他们未表示反对,并与该子女形成事实收留关系的,离结婚以后,应由双方负担子女的抚育费;夫或妻一方收留的子女,他们一直反对的,离结婚以后,应由收留方抚养该子女。
抚养关系(子女抚养权的归属)
1、坚持有益于子女身心健康成长的原则,同时应依据爸爸妈妈双方所拥有的抚养条件,爸爸妈妈的思想品德等原因综合考虑。
2、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妈妈抚养为原则。
3、哺乳期内的子女,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成人两性疾病或其他紧急疾病,子女不适合与其一同生活的;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需要子女随其生活的;因其他缘由,子女确没办法随母方生活的。
4、哺乳期内的子女,爸爸妈妈双方协议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5、哺乳期后的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需要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缘由丧失生育能力的;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成人两性疾病或其他紧急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适合与子女一同生活的。
6、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需要子女与其一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爸爸妈妈或外祖爸爸妈妈一同生活多年,且祖爸爸妈妈或外祖爸爸妈妈需要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7、爸爸妈妈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建议。
8、在有益于保护子女利益的首要条件下,爸爸妈妈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9、双方对抚养独生子女发生争议的,在有益于保护子女利益的首要条件下,要考虑不可以生育和再婚有困难一方的合理需要。
10、离结婚以后,爸爸妈妈双方可以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一方可以需要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与子女一同生活的一方因患紧急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与子女一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一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11、一方将未成年的子女送别人抚养,须征得另一方的赞同。
子女抚养费问题
1、抚养费包含子女孩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成本。
2、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保持当地一般生活质量的,爸爸妈妈可停止给付抚育费。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爸爸妈妈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丧失劳动能力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缘由而没办法保持正常生活的;尚在校同意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3、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可依据子女的实质需要、爸爸妈妈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生活质量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率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率可适合提升,但一般不能超越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率确定。有特殊状况的,可适合提升或减少上述比率。4、抚育费应按期给付。经双方当事人协商赞同一次性给付,对给付数额亦能达成一致建议的,也可以一次性给付。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
5、子女因为生活和受教育的需要,或者爸爸妈妈一方的经济状况有较大的变化,因而提出改变原定抚养费数额的,应由当事人双方先行协议,协议不成时,依据实质状况判决。
6、子女需要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保持当地实质生活质量的;因子女患病、上学,实质需要已超越原定数额的;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7、爸爸妈妈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育费。但经查实,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可以保障子女所需成本,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不予准许。
8、离婚协议中约定一方不负担子女抚养费,经过若干时间他方起诉需要他们负担抚养费,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经调查知道双方经济状况有无变化,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是不是确有增加的必要,从而作出变更或保持原协议的判决。
9、经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后,因一方不履行给付抚养费的协议,另一方就给付抚养费问题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10、爸爸妈妈不能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育费。
关于探望权
1、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离婚判决中未涉及探望权,当事人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2、当事人在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的过程中,请求暂停行使探望权的,人民法院在征询双方当事人建议后,觉得需要暂停行使探望权的,依法作出裁定。暂停探望的情形消失后,人民法院应当依据当事人的申请公告其恢复探望权的行使。
3、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及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义务的法定监护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暂停探望权的请求。
4、关于对拒不实行有关探望子女等判决和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对拒不履行帮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手段。
**朝阳律师民商事、经济、合同、劳动、婚姻家庭、人身损害、刑事辩护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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