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充内容:
具体类型
1、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没规定实体、程序上的限定条件,只须双方达成一致,内容、形式、程序不违反法律禁止性、强制性规定即可。
如果是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2、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即拥有法律规定的条件时,劳动者享有单方解除权,无须双方协商达成一致建议,也无须征得用人单位的赞同。具体又可以分为预告解除和即时解除。
1、预告解除
定义:即劳动者履行预告程序后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两种情形:
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公告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公告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即时解除:
即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的情形。对于第一款规定的几种情形劳动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
注意: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这种是即时解除中可以立即解除且不需要事先告知用人单位的情形。
注意:对于劳动者可即时解除劳动合同的上述情形,劳动者无须支付违约金,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3、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概要:即拥有法律规定的条件时,用人单位享有单方解除权,无须双方协商达成一致建议。主要包含过错性辞退、非过错性辞退、经济性裁员三种情形。
1、过错性辞退
概要
即在劳动者有过错性情形时,用人单位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过错性解除劳动合同在程序上没严格限制。
用人单位无须支付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若规定了符合法律规定的违约金条约的,劳动者须支付违约金。
适用情形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紧急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规范的;
紧急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导致重大损害的;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打造劳动关系,对完本钱单位的工作任务导致严重干扰,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因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方法或者乘人之危,使他们在违背真实意思的状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的;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非过错性辞退
概要
即劳动者本人无过错,但因为主客观缘由导致劳动合同没办法履行,用人单位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下,履行法律规定的程序后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非过错性解除劳动合同在程序上具备严格的限制。
具体是指:用人单位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公告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薪资后,才能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选择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薪资解除劳动合同的,其额外支付的薪资应当根据该劳动者上1个月的薪资标准确定。
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
适用种类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可以从事原工作,也不可以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劳动者不可以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职位,仍不可以胜任工作的;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劳动合同没办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共识的。
3、经济性裁员
概要
经济性裁员,是指用人单位为减少劳动本钱,改变营运管理,因经济或技术等缘由一次裁减20人以上或者不足20人以上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劳动者。
经济性裁员具备严格的条件和程序限制,用人单位裁员时需要遵守规定。
经济性裁员,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适用情形
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生产经营发生紧急困难的;
企业转产、重大技术改革或者经营方法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职员的;
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劳动合同没办法履行的。
裁员时应优先留用的职员
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按期限劳动合同的;
与本单位订立无固按期限劳动合同的;
家庭无其他就业职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裁员后重新招录的限制
用人单位依法裁减职员时,在6个月内重新招用职员的,应当公告被裁减的职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职员。
经济性裁员的例外
即用人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能依据第40条非过错性辞退和第41条经济性裁员的规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从事接触职业病风险作业的劳动者没有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患者在诊断或者医学察看期间的;
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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