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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去年“十一”期间,长春民吴女性在某美容会所里花300元钱办了一张打折卡,当时还附赠给她两张价值40元的试用券。因为试用券没标注用期限,导致她去美容会所用该券时,被告知该试用券已过期。原来,在美容券的后面,企业已标注了一行备注:“本店有权在任何必要时修改、改变、删除或增加会员章程之条约及其细节而无须征得会员赞同。” 律师想办法:买家与企业之间的形成实质上是一种消费服务合同关系,美容会所对消费合同的单方修改是单方变更合同,依据《民法典》之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备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按约定履行我们的义务,不能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同时,其单方为自己设定权利,而避免自己应负的义务,侵害了买家的合法权益,属“格式条约”。 交款后,卷款走人??出租者承担责任 案例2、交了2000元会员费,一次也没用,企业就没影了。昨日,黄先生向本报反映,年前他在某洗浴中心办了一张2000元的年卡。因为工作较忙,他一直没消费过,哪个知不久前带朋友去洗浴时才发现,该店已是室迩人遐。 律师想办法:依据国内《消法》有关规定,买家在出租柜台购买产品或同意服务,其合法权益遭到损害时,可向销售者或服务者需要赔偿。柜台出租期满后,也可以向柜台的出租者需要赔偿。企业以预先消费的方法诈骗买家,进而达到聚敛钱财的目的,且数额较大的,就涉嫌构成诈骗罪,依法要承担刑事责任。买家可以向公安部门报案。 服务期间企业变更??承继者承担责任 案例3、去年,长春民陈女性在某美容加盟店办了一张年卡,但该卡用不到一半,美容加盟店就换人了。于是陈女性找到该美容加盟店的总部,但此事迟迟未得到解决。 律师想办法:国内法律对于买家在同意服务的过程中,遇见经营者变更经营主体的状况也作出了明确规定。依据《买家权益保护法》规定:“买家在购买、用产品或同意服务时,其合法权益遭到损害,因原企业分立、合并的,可以向变更后承受其权利义务的企业需要赔偿。”据此,买家可以依法向先前经营者的权利义务的承继者,即变更后的经营者请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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