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在国际交往中一贯尊重国际条款,但凡国内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款,国内法律确认期效力。国内《行政诉讼法》第72条对涉外行政诉讼中国际条款的适用作了规定,规定指出对国内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款与行政诉讼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款的规定,但国内声明保留的除外。这就需要国内人民法院在处置涉外行政诉讼案件时,应当遵从国际条款优先于国内立法的原则。但人民法院在适用国际条款优先于国内立法原则时,有一个限制:即但凡国内声明保留的国际条款部分,也就是国内未予承认和参加的部分条约,则不能适用于涉外行政诉讼,不论其规定与国内国内立法有无冲突,人民法院一律只能适用国内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审理涉外行政诉讼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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