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对案件管辖有异议,应怎么样处置
当事人对案件管辖有异议时,应当怎么样处置的问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剖析:
提出时间和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
这意味着当事人需要在收到应诉公告书后15日内,在答辩状中明确提出管辖权异议。
审察和裁定:人民法院在接到管辖权异议后,需要对此进行审察。
假如异议成立,即觉得受诉法院无权管辖,法院应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将案件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假如异议不成立,法院则会驳回异议,并继续审理案件。
不可以提出的状况:假如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管辖权异议,或在答辩期满后才提出,一般情况下,如此的异议将不被同意。
除此之外,假如当事人已经通过行为(如应诉答辩)表明同意了法院的管辖,也会被视为舍弃了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权利。
特殊状况下的异议:即便在某些状况下法院已经作出了依职权移送管辖的裁定,当事人仍然可以向受移送的人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由于这种移送裁定并不涉及“一事不再理”的原则问题。
协议管辖:在合同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中,当事人可以通过书面协议选择管辖法院。
假如双方有明确的协议管辖条约,且该条约不违反法律规定,一般应尊重当事人的约定。
当事人对案件管辖有异议时,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并由人民法院进行审察和裁定。
在特定状况下,如协议管辖的状况,也需遵循有关法律规定和双方的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