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赔偿中,行政相对人总是会期望能跟行政赔偿义务机关达成和解,如此一来既不会把赔偿拖的很长时间,而且也能迅速解决问题,最主如果实质中双方也是可以和解的。
虽然《国家赔偿法》没规定行政赔偿诉讼能否进行调解的规定,但依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赔偿案件可以进行调解。
行政赔偿案件进行调解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自愿原则,即当事人的真实建议表示是双方的,不是一方想而另一方不想。靠强迫方法促进一方或者双方赞同而达成调解,是背离自愿原则的违法行为。
合法原则,包含程序上合法和实体内容合法,调解程序合法是指调解的方法、调解书的制作过程要符合法律规定,调解的内容合法是指双方就赔偿范围、赔偿数额所达成的协议符合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赔偿案件在坚持合法、自愿的首要条件下,可以就赔偿范围、赔偿方法和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成立的,应当制作行政赔偿调解书。”调解书与判决具备同等的法律效力。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即发生法律效力。
行政赔偿诉讼可以适用调解,主如果由于行政赔偿诉讼的核心是当事人的人身权、财产权等权利是不是遭到侵害,是不是应予赔偿。权利具备可以自由处分的性质,当然也就存在着进行调解的基础。双方当事人之间因权利受损而发生赔偿争议,人民法院可以从中进行调解,以解决赔偿争议。假如当事人就赔偿数额没办法确定,而且赔偿数额较大时,建议找个行政赔偿申请专业的律师咨询确定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