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是生活大事,但并非说任何两个人都能结婚的。结婚除去要办理肯定手续外,非常重要的就是两人符合结婚的条件。那大伙是否知道结婚应拥有什么条件呢?律图我们立刻为大伙带来有关常识。
1、结婚必须具备的条件
结婚时需要拥有的条件,又称积极条件,包含:
1、结婚需要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条规定:“结婚需要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预。”这一规定需要当事人双方需要具备结婚的行为能力和无婚姻障碍。
结婚是身份行为,当事人享有专用权,多数国家需要当事人需要亲自到场,不能委托代理。
2、结婚需要达到法定年龄。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七条规定:“婚龄,男不能早于22周岁,女不能早于20周岁。晚婚晚育应予以鼓励。”这一规定说明,结婚自由虽然是国内公民享有些一项权利,但,并非任何公民都可以成为民法典律关系的主体。
晚婚,是指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初婚的为晚婚;晚于是指已婚妇女年满24周岁初育为晚育。
法定结婚年龄是强制性的规则,晚婚年龄则只不过号召和鼓励性的手段。
3、符合一夫一妻制。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规范。”
2、结婚的禁止条件
结婚的禁止条件又称消极条件,或称排除的条件、婚姻的障碍,即法律不允许结婚的状况。
禁止条件如下:
1、禁止肯定范围内的血亲结婚。
国内《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2、禁止患肯定疾病的人结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患有医学上觉得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人,禁止结婚。”
患有医学上觉得不应当结婚疾病的病人,主要包含以下几种:
正处于发病期间的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症病人;
性病病人未经治愈的;
重度智商低下,即痴呆症病人;
正处于发病期间的法定传染病。
当事人结婚以前患有医学上觉得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并领取了结婚证,而且结婚以后尚未治愈的,构成宣告婚姻无效是什么原因之一。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应依法作出该项婚姻无效的宣告,收回结婚证。但一方于结婚以后始患此类疾病者不在此限。
结婚满足的条件分为了积极条件和消极条件,其中积极条件是双方需要要符合的,而消极条件则是禁止条件。男女双方结婚只有在同时满足了积极条件和消极条件之后,才能最后结婚成为夫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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