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中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原则:
1、补充适用原则。
对于精神损害,第一应适用非资金赔偿的方法,在非资金的赔偿方法不可以对受害人充分保护和对侵权人制裁的状况下,补充的用法资金赔偿方法,对于受害人予以肯定的抚慰和补偿。
2、公平适用原则。
适用资金进行精神损害赔偿的,一方面考虑资金赔偿的民事制裁用途,不让侵权人可以由于侵权而受益,其次也要从实质状况出发,给受害人适合的赔偿,以弥补其遭到的精神损失。
3、适合的限制原则。
对于精神损害赔偿适用资金进行赔偿的,对其赔偿数额应当进行肯定的限制,以社会的公平正义为主要考量原因。
4、过失相抵原则。
依据《2001年最高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司法讲解》第十一条规定:"受害人对损害事实和损害结果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参考其过错的程度减轻或者免除侵权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就明确了过失相抵原则在精神损害赔偿中的适用。
5、法官自由裁量原则。
所谓法官的自由裁量原则也称为自由心证裁量原则。
以上是我对这个问题的解答,期望可以帮助到大伙,谢谢。
法律依据:
《2001年最高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司法讲解》第十一条
受害人对损害事实和损害结果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参考其过错的程度减轻或者免除侵权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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