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已按《条例》、《若干规定》纳入管理的房子出租行为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房子管理机关进行调处,未纳入管理的房子出租行为发生纠纷的,在未健全手续之前不进行调处。
2、区出租局或出租所受理当事人调解申请后,应在五个工作日内确定调解会的时间和地址,并公告出租双方当事人。
3、出租当事人申请调解房子出租纠纷应以书面方法提出,申请时未提供书面申请的应准时补交。
4、调解之后按具体状况作以下处置:如调解成功应由出租双方当事人签订调解协议书;调解达不成一致的,则终止调解,当事人通过法律渠道解决纠纷;如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不到场参加调解,应终止调解,若双方仍想调解则另行确定时间进行调解。
5、承租方违约出租方已解除合同或合同期限已届满的,若承租人已不实质用出租房子, 出租方采取手段开门清点财物、收回房子的,可以申请房子出租管理机关到场见证,该申请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并提供解除合同公告书送达证明及告知他们将采取措 施的证明等材料;经核实有关状况后,房子出租管理机关可以到场见证。出租方在清点财物之后应制作财物清单,有出租方及到场有关单位签章,对清点的财务租方 应妥善保管。
承租人仍占有出租房子的,出租方可申请房子出租管理机关向承租方发出《期限迁出公告书》,申请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并提供解除合同公告书送达证明材料。管理机关核实有关状况后, 对符合《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向承租方应发出《期限迁出公告书》,承租人仍不迁出的,出租方应通过法律渠道解决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