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暂予监外实行的罪犯,实行社区矫正,基层组织或者罪犯的原所在单位帮助进行监督,实行机关应当对暂予监外实行的罪犯严格管理监督。对于服刑中决定暂予监外实行的罪犯,原实行机关应当将罪犯服刑改造的状况通报负责监外实行的公安机关,以便有针对性地对罪犯进行管理监督:负责实行的公安机关应当告知罪犯,在暂予监外实行期间需要同意监督改造并遵守有关的规定。
《刑事诉讼法》规定,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实行:
有紧急疾病需要保外就诊的;
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生活不可以自理,适用暂予监外实行不致风险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实行。
对适用保外就诊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能保外就诊。
对罪犯确有紧急疾病,需要保外就诊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在出货实行前,暂予监外实行由出货实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出货实行后,暂予监外实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建议,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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