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征地是政府在为了建设公益项目进行的征地活动。那样,最新农村征地补偿如何处置?农村征地补偿的步骤有什么?农村征地补偿有什么条件?最新农村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
农村征地补偿步骤:
农用地转用、征用土地,需要符合土地借助总体规划、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土地借助年度计划。因此,用地单位在初步选定某农用地为建设用地后,应第一向国土资源局、建设部门、规划部门咨询是不是符合该农用地的各项规划。
规划需要符合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发布的《土地借助总体规划编制审批规定》的需要。
如该建设项目列入国家国土资源局撰写的《限制供地项目目录》,则地方人民政府批准提供建设用地前,须先获得国土资源部许可,再履行批准手续。
如该建设项目列入国家国土资源局撰写的《禁止供地项目目录》,则在禁止期限内,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受理其建设项目用地报件,各级人民政府也不批准提供建设用地。
确认该农用地可以用于建设,再依据建设部门的需要,进行和编制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向建设部门提交用地申请,建设部门审察符合的,颁发建设项目的《地址选择建议书》。用地单位应按规定缴纳地址选择规费。
其中,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批准文件有效期两年。农用地转用或土地征收经依法批准后,市、县两年内未用地或未推行征地补偿安置策略的,有关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用地单位持该《地址选择建议书》向同级国土资源局提出用地预审申请,由该国土资源局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书》。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文件有效期为两年,自批准之日起计算。已经预审的项目,如需对土地作用与功效、建设项目地址选择等进行重大调整的,应当重新申请预审。
建设用地单位申请预审,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2.预审的申请报告,内容包含:拟建设项目基本状况、拟地址选择状况、拟用地总规模和拟用地种类、补充耕地初步策略;3.需审批的建设项目还应提供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和项目可研报告。项目建议书批复与项目可研报告合一的,只提供项目可研报告。
如建设项目涉密军事情目或是国务院批准的特殊建设项目用地的,建设用地单位可直接向国土资源部提出预审申请。
国土资源局在自受理预审申请或者收到转报材料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察工作,并出具预审建议。20日内不可以出具预审建议的,经负责预审的国土资源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
用地单位凭《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书》向建设部门、环保局等办理立项、规划、环保许可等手续,并缴纳各项审批成本;
环境保护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国环字第003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方法》对建设项目进行审批。
某些建设项目,还需要报劳动行政部门依据《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管理方法》予以审批。
用地单位再持以上审批文件,向原预审的国土资源局提出项目用地的正式申请。
国土资源局依据土地借助总体规划、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土地借助年度计划,拟定农用地转用策略、补充耕地策略、征地策略和供地策略,分不相同种类型,经各级人民政府审批。
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确需单独地址选择建设的项目,在《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推行前批准立项的,仍按原规定报批用地;推行后,属国务院、国家进步改革等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核准的单独地址选择建设项目,涉及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报国务院批准;此外的单独地址选择建设项目,涉及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征收土地面积超越省级批准权限的,土地征收需要报国务院批准;建设项目确需占用基本农田的,需要报国务院批准。
其中,如占用农用地没涉及占用耕地的,则不需拟定补充耕地策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占用本集体农用地和单位占用国有农用地的,不需拟定征地策略。
以下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需报国务院批准:
1.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
2.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国家计划单列企业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3.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4.在土地借助总体规划确定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与人口在50万以上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推行该规划按土地借助年度计划分批次用地。
5.需要征用基本农田的;
6.需要征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越三十五公顷的;
7.需要征用其他土地超越七十公顷的。
由国土资源局具体负责对该农用地的所有权人和用权人进行征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按征地程序办理征地手续。
其中,征用土地的各项补偿,应在征地补偿安置策略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由用地单位全额支付。用地单位未按期全额支付到位的,政府不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有权拒绝建设单位动工用地。如征用农村集体土地,征地补偿款也可由国土资源局委托用地单位直接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
国家征用土地的,根据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通知并组织推行。
征用土地的,根据被征用土地的原作用与功效给予补偿。征地补偿包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根据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根据被征用的耕地数目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个人占有耕地的数目计算。
每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每公顷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能超越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能超越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征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规范规定。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征用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这里的“该耕地”,是指实质征用的耕地数目。而“每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到六倍”中的“该耕地”,则是指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被征地单位平均每个人占有些耕地数目。
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适当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质量不减少、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准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与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成本,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成本。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拟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拟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作用与功效、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区域位、土地供应求购关系、人口与经济社会进步水平等原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律图我们为你整理农村征地补偿步骤的内容。农村征地补偿是司法实践中容易见到的纠纷,有关补偿单位需要根据有关的步骤和规定进行补偿,以免产生非必须的纠纷。